丈夫偷盗妻子尸体是因为想让妻子早日入土为安,百年之后想和妻子完成生同衾死同穴。 他的做法确实是一片深情,舍不得妻子(前妻)被现任老公“领走”。
该案这个女员工自始至终都没有选择出面,而且女员工索赔的金额实在是过多,在案件当中女员工没有喝醉酒,被侵害之后是否有报警,以及这个关键证据能够证明什么还是值得关注的。
这名女子怀疑丈夫出轨,于是在网上找了一名私家侦探,请对方调查自己的丈夫。这名私家侦探约女子出来见面,趁女子不注意就将她绑架,犯罪嫌疑人把女子身上的钱财抢夺完以后,就将其残忍的杀害。
第一,女子怀疑丈夫出轨
这起案件发生在2005年。周女士跟丈夫的感情一直很好,可是有一段时间她觉得丈夫好像不在乎自己了,每天晚上回来以后总是偷偷在被窝里面玩手机。
周女士心生疑惑,怀疑丈夫跟其她女人有关系,于是在网上找了一名私家侦探。请对方来调查自己的丈夫。
第二,周女士上当
其实周女士不知道,这名自称私家侦探的人并不是一名真正的侦探,而是一个犯罪团伙。他们由三个人组成,经常在网上通过各种形式,将年轻女性带回自己的出租屋。然后抢劫对方身上的钱财,将其残忍杀害。
事发的时候,周女士跟犯罪嫌疑人马某约好,到马某的出租屋见面,商量调查丈夫的事情。
可是周女士一进门,就被马某和两个伙伴绑了起来,他们逼着周女士交出身上的银行卡,还让周女士说出银行卡的密码。
周女士告诉他们一个假密码,然后一名犯罪嫌疑人出去取钱,周女士在等犯罪嫌疑人回来的时候,企图将绳子弄开逃跑,可是被看守她的人发现,这个人将周女士暴打了一顿。
就在这时,取钱的马某也回来了,他说银行卡的密码是假的,周女士骗了自己,于是他们三个人又逼着周女士说出了真实的银行卡密码。他们把银行卡里面的钱取出来以后,就将周女士残忍地杀害,然后抛尸荒野。
第三,案件水落石出
由于周女士失踪之前跟丈夫发生过争吵,所以丈夫以为周女士只是回了娘家。可是一个星期以后丈夫给她打电话,却发现周女士的手机关机。丈夫这才想起来给岳父岳母打电话询问妻子的情况。
可是岳父岳母却表示,自己的女儿根本没有回过家,这下两家人才慌了,他们赶紧报了警。警方通过调取周女士的通话记录和短信记录,才找到了马某的出租屋,但当时马某和他的两名同伙已经畏罪潜逃。
警方经过一个月的不懈努力,终于将三名犯罪嫌疑人捉拿归案。
总结:周女士因为怀疑丈夫有私情,所以就在网上找了一个私家侦探调查丈夫,可是却被这名声称是私家侦探的人害死了。
结合相关信息,我来谈谈我对此事件的几点看法:
正常情况下,以一个二十多岁的年轻人对于手机的使用频率,她是不太可能突然出现失联情况的。而失联的年轻女子半夜两点多独自一人打车来到江边下车,更是令人感到蹊跷。我想,可能性应该也只有两个:一是失联女子因为某些事情想不开选择了跳河轻生;二是失联女子在江边下车后遭遇了不测,被他人强行带走现场。
考虑到失联地点是长沙市区较为繁华区域的江边,这样的地方即使到了半夜也应该是车来车往,我认为发生恶性事件的可能性并不大。综合来看,我倾向于失联女子很有可能选择了轻生。希望我的预感是错误的,女孩可以尽快回来,一切都是虚惊一场。
由于事件发生在市区繁华地段,我认为调查起来应该难度不算太大。通过滴滴司机提供的线索,只要警方对女孩下车后附近地点的监控进行排查,女孩的行踪应该还是可以掌握到的,只是确定女孩的整个行动轨迹还是需要一段时间,毕竟失联区域的监控选择应该比较多,信息量也相对较大。也希望当地警方可以加速审查过程,尽快查明真相。
1月22日,湖南长沙周女士一条朋友圈信息在当地微信群传播,周女士称自己22岁妹妹在凌晨2时许乘坐网约车后失联,到23日中午,长沙警方接到报警后介入了调查。
滴滴平台就该女子所约的车辆行踪轨迹迅速给予回应:乘客于1月22日凌晨1点51分通过滴滴叫车,起点伏苓冲路某园东门,凌晨2点乘客上车,司机开始行个程,于凌晨2点19分到达目的地猴子石大桥某公交站。该女子下车后,司机开车离开猴子石大桥公交站,并于2点30分接到下一单,2点35分开始下一单行程,这单行车2点56分结束。
从滴滴平台给出的当次车的行动轨迹可以得出结论,失联女士如果出现意外,和该车次没有必然的联系,因为留给司机的时间可以说明一切。
为何人们把该女士可能遇到的不测与网约车联系在了一起。原因就在于曾经有女士因搭网约车出现了刑事案件。网约车成了安全隐患的代名词。按人们的惯性思维,曾经出出过这样的事情,这次一定也是司机干的。无疑是所谓的经验让司机中枪。
从车载影像看到,该女士反应平静,司机在行车过程中也无异常,乘客正常到达目的地。如果女士遭遇不测,唯一可能就是下车后的事情。女士到的是地方有桥,是否因某种原因而轻生。或者是下车后遭遇其他伤害事故。这些都是调查的方向。况且现在的监控设施很完善,对女士下车后的行程调查也不是个问题。
回答:针对这名22岁女孩的失联,
她是乘坐网约车在凌晨2点钟的时候,
在一家厂区门口,
是出发点,
目的地,长沙猴子石大桥西首末站。
叫了一辆网约车,
到达目的地之后下车就失联了
经警方查明,
她的失联和网约车并无关系。
22岁的女孩失联背后,
有一些疑问?
第一:凌晨两点乘车外出,
一般凌晨出行的人,
会出去干什么?
一个人大晚上出去,
可能性一,
她是刚下完夜班,正准备坐车回家,
或者是准备去上夜班,因为工作性质
可能性二:凌晨2点钟正是一个人休息,睡得正香的时候,
这个时候一个人到外面出行,
一般都是有什么重要的人和事,
急着要去做
可能有人打了电话给她。
而这个人在她的心目中位置很重要。
不得不去见。
出去和别人见面,有可能去了酒吧唱歌,喝酒,
这个查询方向是:
查看和搜索她的通话记录,
失联之前和谁联系过,
而且联系最频繁和密切
可能性三:
在乘坐网约车到达目的地之后,
失联,很有可能是被人盯上,
在路上发生了意外,
因为她下车的目的地附近人烟稀少,少有人经过,
而且当时已经夜深人静,
真发生意外,也不会有人知道或者经过。
可能性四:
下车地点位于大桥附近,
这不是一个好兆头,她为啥要选择这个地方下车,
而且是凌晨夜深人静的时候。
这种情况有可能是想轻生和走极端,心里藏着事,
家人什么的都不知道,也没有告诉。
这种情况是谁都不想看到的。
但是,可能性最大。
根据她的踪迹来看线索,
网约车司机师傅应该知道点什么线索,
在车上她的表情,动作,有没有和谁打电话
判断出她所处的状态和心情。
还有她的感情生活和工作是否遇到了问题,有困扰和无法化解的结。
对于网约车司机来说,
车牌号随时都可以定位,能查的到,
他也是为了养家糊口,没什么问题。
希望她是平安的,别一时冲动,想不开就好,
大半夜一个人乘车外出,到了一个没有人的地方,危险系数可能很大,
容易给人以可趁之机。
生命只有一次,而且没有重来的机会。
女孩子大半夜的还是少外出,
要外出找个人陪同一起最好。
2021年1月22日凌晨1点51分,湖南一名22岁的女孩周某,叫了一辆网约车。
凌晨2点,周某上车,行程于2点19分结束。在到达长沙猴子石大桥西首末公交站附近下车,之后失联。
根据附近监控视频显示,周某下车后,朝着河边方向走去,之后消失在视频中。
截至目前,周某依然处于失联状态。
女孩失联,网约车,凌晨,这样的字眼一出来,就让不少网友浮想联翩,毕竟类似的事情曾经发生过。
只是这一次和网约车司机没有任何关系。
根据当地警方的调查,周某从上车到下车大概20分钟的过程中,没有任何异常。
这点可以通过该网约车的车载视频证实,视频中有清晰的画面和声音。
并且在网约车司机把周某送到指定目的地后10分钟,2点30分该司机接到下一笔订单,于2点35分开始下一单行程。
从时间上看,网约车司机没有任何问题,因为在2点20分到2点30分这10分钟内,网约车司机也并未离开车子。
从现有证据看,周某的失踪和她乘坐的网约车司机没有任何关系。
那么她会去哪里了?
现在还是冬季,凌晨的夜晚温度比较低,若非必要,很少有人在那个时候还在外边,特别对于一个年纪轻轻的女孩来说。
这不是一个正常现象。
凌晨2点,独自外出,下车后去往江边,她肯定不会是去欣赏夜景。
我的直觉她应该有什么心事想不开,也有可能有抑郁症,然后选择这样一个夜晚,去做了傻事。
抑郁症现在已经成为一种非常常见,非常普遍的疾病,很多平时看着和正常人并无不同的人,实际上内心非常挣扎。
2021年1月13日晚7点30分左右,河南郑州黄某(女)带着4岁的儿子在郑东新区象湖南路永顺路附近走失。
10天之后,母子二人的尸体先后在贾鲁河河段中被打捞上来。而黄某在生前就有抑郁症。
抑郁症患者在当今这个 社会 好像已经变得很普遍,有人说是因为外部因素,有人说是基于个人原因。
我觉得两种说法都过于片面,在我的认知中,抑郁症应该跟两者都有关联。
确实,外部环境会对人造成很大影响,长期处于一种压抑的环境之中,会对人的心理造成严重影响。
如果不能及时得到疏通和排解,人的心理就会发生变化,思想容易走极端。
不过这也是因人而异,有些人心中从来不多想,反倒是那些“没心没肺”之人,不会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
周某失联之前她经历过什么无从得知,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她经历的对她心理造成很大影响,而自己又无法正确对待和处理这些影响。
无论怎样,还是希望周某安然无恙,能尽快和家人取得联系。
周某(男)与黄某(女)系自由恋爱结婚,而周某家人对黄某长期不满,挑唆周某与黄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2006年5月周某再次起诉离婚。
法院在开庭调查时,黄某称感情尚未破裂,并向法庭提交了2006年3月8日原告与被告手机电话录音。法庭当庭播放了该手机电话录音,其内容情意缠绵,原告周某在通话中多次表示很“想”、很“爱”被告黄某,提起二人分手“就很伤心”。黄某认为周某提出离婚是其家庭干涉。法院将原、被告的通话内容提交原告质证,原告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作出判决,不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宣判后,原被告均服从判决。
依法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复(1995)2号《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首次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判断标准。该《批复》指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从积极的意义上看,该《批复》明确确认了证据的取得应当合法,是对证据合法性属性的充分肯定,也是从操作层面上第一次揭示了证据合法性的具体内涵,对于防止非法取证,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信任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一般意义上的证据合法性通常被作为证据能力来看待,而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主要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只有法律上允许其为证据,某种证据材料才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该《批复》不是对证据资格(证据能力)的简单限制,而是从消极意义上确立了我国证据法上的可采性规则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从消极方面来看,该《批复》对非法证据判断标准的规定过于苛刻和严厉,即将录音资料的证据合法性标准限定在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从这几年审判实践的效果来看,采用这种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无异于在事实上排除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证据类型的存在价值。因为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同意对方当事人录制其谈话作为证据保全的情形是极其罕见的。即使事实上曾经同意,发生纠纷诉到法院以后也会矢口否认,并以对方系偷录作为抗辩要求排除其证据效力。依据该《批复》,审判人员即使确信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也无法对权利人予以保护,实务界对此意见较大。
鉴于上述,《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批判继承了《批复》关于证据合法性规定的合理内涵和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重新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即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
此外,法院判断当事人感情是否破裂,是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的。
技巧提示
在诉讼中运用录音证据,我们要注意以下几点:(1)录音取得方式必须合法。只要没有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隐私权之类,法院对该类录音证据的支持率是很高的;(2)应当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因为,对于单一的录音证据,法院不会作为定案的依据;(3)该录音必须直接指向待证明的事实,其陈述应当清晰,语气应当是肯定性的。假设、反问、设问语句所表述并据以推断的事实,不能确定其证据效力。
——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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